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部署要求,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职〔2025〕4号),现就做好南京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南京人才居住证、紫金山英才卡等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按照省市各职称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职称评审,具体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发布的年度评审申报工作通知为准。高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省现行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市现行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各系列初级职称由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代为组织评审。
(二)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三)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可不作要求(“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四)按照省统一部署,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由全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考核认定范围及条件原则上参照原范围及条件执行,具体以全省相应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要求为准。
(五)加大用人主体职称评价自主权,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我市“4266”现代化产业体系民营企业,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我市企业申报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5〕41号)执行。授权江北新区开展生物医药工程中级职称评审,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渠道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六)推动职称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对于持有相关国际职业资格的海外人才,按照《关于印发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69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境)外职业资格与初、中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宁人社〔2024〕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八)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九)专业技术人才具备相应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职称,具体按照《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4〕133号)规定执行。
(十)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十一)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工程系列相应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二)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每人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公需科目,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平台,也可在线打印公需科目学时证明。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进行学时计算,填写《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2025年版)》(附件1),并提供学时计算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需参加1个知识更新工程线上专题研修班的课程学习。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我市各职称评审单位应按要求制定年度职称工作计划,起草年度申报评审通知,明确申报评审条件、受理范围、申报途径、受理截止日期及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其中,市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年度申报评审通知报经同级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后,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发布。
(二)省相关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由省级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并发布申报评审通知。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乡土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待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完成后,根据省有关工作部署相应开展,具体另行通知。
(四)按照省统一部署,2025年起我市5家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10家“筑峰强链”重点企业实行职称自主评审,相应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由单位自行确定。
(五)我市“4266”现代化产业体系民营企业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名单另行发布。
四、申报评审渠道
(一)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按要求申报,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我市暂未设置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委会,申报人员应按照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的年度申报通知,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
(三)在宁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均应报送至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在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由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职称初定或评审等有关工作。
(四)央企在宁三级以下子公司(非国有控股)和外省市民营企业在宁子公司,在南京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申报人员在宁缴纳社保,其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在我市申报职称;其他中央、外省市及部队驻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职称,须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同意后,由市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五)我市援外且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申请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经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人社厅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五、审核评审要求
全市高、中、初级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按照各系列职称年度申报评审通知要求,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职称申报审核评审流程为:个人申报、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审核、职称评审单位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抽查复核、评前公示、评委会组建、评前报备、评审组织、评后公示等,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5〕25号)执行。
年度职称评审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园区)人社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规范组织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是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名单见附件2)应按时发布申报评审通知、受理审核材料、组织开展评审等,并负责做好政策咨询答疑等日常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称政策宣讲活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指导服务;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4〕186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申报人员论文论著学术检测费用从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中列支。二是健全职称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5〕25号)要求,明确职称工作各部门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监管机制等。根据市级职称监管工作指南、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审核评审程序,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完善职称备案流程,加强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三是完善职称诚信体系建设。从严规范职称申报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对涉及虚构合同、伪造业绩、代写论文、代学学时等行为的申报人员,取消其职称评定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我市职称评审环境整治工作,对涉及职称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社会机构,依规开展约谈和查处。四是持续开展评审质量督导。
市人社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对全市职称评委会进行抽查,综合考核评估职称工作开展情况。如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采用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增加异地专家抽取等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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