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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无锡市律师、公证员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根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锡人社职〔2025〕6号)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度无锡市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律师专业

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在我市各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二)公证员专业

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在我市各公证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管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律师专业中级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律师专业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2003年下发)规定执行。律师专业初级资格评审条件,按照《无锡市律师专业四级律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锡司发〔2024〕25号)规定执行。

(二)公证员专业中级、初级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方式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申报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初定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属的各市(县)、区人社局职称部门申报。

申报职称评审人员,按照以下程序逐级申报。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员于202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职称评审申报”中进行网上申报。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待审核通过后,自行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与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报送纸质材料

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人员,填写《中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四级律师、四级公证员)人员,填写《初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附件2),并按照目录内容和下列要求准备纸质材料:

⒈所有复印件须与原件、网上申报上传材料保持一致,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以第三人称填写,并用A3纸型复印。

⒊两个分册须制作分册目录。

⒋不装订材料与两个分册一并装入纸质材料袋,并将目录(各项信息填写完整)粘贴在材料袋上。

⒌案卷要求:

⑴申报评审三级律师人员,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刑事、民事、经济、法律顾问业务卷宗各1份,也可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提交某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卷宗3份和法律顾问业务卷宗1份。

⑵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人员,提交四本不同类型的国内公证卷宗(无需提供涉外卷宗),四种不同类型的卷宗里面,优先送1份遗嘱公证、1份继承公证卷宗。

⑶申报评审四级律师、四级公证员人员,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业务卷宗2份。

上述纸质材料袋和案卷一并装入布质材料袋内(杜绝使用纸箱、塑料袋、纸质提袋等),并在材料袋上标明申报人单位、姓名及申报职称类型。

报送时间:202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无锡市司法局政治部(观山路市民中心10号楼716办公室)。

(三)打印证书

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评审结果。公示和评审结果均可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无锡市司法局网站)查询。评审通过人员在系统内自主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有关政策

(一)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内取得的学历,如未能读取学信网数据或审核人员有疑问的,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可从个人档案中复印,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军队院校学历,须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退出现役登记表》、《高考考生登记表》或招生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历(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2024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三)凡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由第三方进行查重,查重结果作为评审专家鉴定论文质量的依据之一。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并计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四)继续教育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公共科目登录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才服务中心专栏”后点击“专技人员继续教育”进行学习。

(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初审,并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证明。

(六)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交纳评审费用标准如下: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的,每人300元(含论文鉴定费100元);申报评审律师、公证员专业初级职称的,每人80元。

(七)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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